豫建资质〔2015〕14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为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二)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原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换证程序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如下:
1.申请换证的企业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219.142.101.186/liveupdate/index.htm)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申请表》和《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由我厅分批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统一报送换证申请。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20个工作日后由我厅统一领回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要求提交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的特级资质企业,同时换发有效期与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致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取得有效期1年旧版资质证书的,新版资质证书有效期与原有效期相同)。我厅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同时收回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3. 同时具有我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在领取住房城乡建设部换发的资质证书时,应持河南省建筑业企业换证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有原件递交换证申请。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如下:
1.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通知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完善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企业信息。对于信息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资质信息不符的企业,其换证申请我厅不予受理。
2. 企业应持河南省建筑业企业换证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所有原件到我厅政务服务大厅递交换证申请,于2个工作日以内领取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3. 同时具有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应先在市级主管部门换证后,再持河南省建筑业企业换证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所有原件、新版资质证书复印件到我厅递交换证申请。我厅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同时收回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4. 2016年5月31日起,我厅停止受理企业换证申请。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5. 我厅将定期公布已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
(三)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应首先完善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再持河南省建筑业企业换证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有原件到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劳务企业暂不换证,原有模板、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资质的,应换领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有关要求
1.企业应按照《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2.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规定简单换证后一年内,企业申请上述11类资质并入同等级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考核其业绩指标。
3.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 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应在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完成后,再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核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
5. 换证后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仍使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不再考核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
6. 取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建〔2015〕49号)中关于过渡期的规定。
7.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承包工程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豫建建〔2015〕48号)同时废止。
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提出具体工作安排及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关于换证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由企业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核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另外附加条件。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吴伟 0371-68080835
2015年10月22日